摘要:学习和领会习近平宏观经济治理思想尤其是关于供求关系良性互动的论述,有助于梳理我国宏观经济治理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发展脉络,进一步深化认识和自觉遵循新时代客观经济规律,对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面对经济发展有效需求不足等失衡特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扩大有效需求协同发力”已成为新时代做好经济工作需要认识和遵循的重要规律。当前实现需求与供给两端协同发力,
摘要:依托于现代社会出现的传统科层制存在着先天设计不足和无法及时回应社会发展等问题,而广泛设立在各级党和政府中的工作专班,正是当前我国公共管理实践中为促进部门间合作、应对治理环境不确定性的新型议事协调机构。该新型议事协调机构通过将责任和治理目标分解到人,促进政策执行,推进注意力分配更加聚焦,从而完成各类治理任务。本文基于对学术概念的辨析,对工作专班进行了界定,对其历史发展过程以及主要类型进行了整理
摘要:试点是根植于中国的公共政策机制,是当代中国公共管理的关键词之一。试点显著区别于基于西方历史经验的政策过程,它越过了大量有关议程设置与方案选择的政策讨论。政府通过试点在正式实施一项政策之前授意少部分地方先行实践,检验模糊政策目标的适切性或探索实现政策目标的工具与路径。试点降低了政策争论导致悬而未决的可能,减少了直接推行一项政策的调适成本和潜在风险,是中国公共政策适应性的重要来源。试点并非总能取
摘要:党组织引领基层智治是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亦是顺应信息时代发展潮流、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趋势。在这一治理实践中,呈现出智治主体全时空在场化、智治行为全过程流动化、智治平台全链条共通化、智治服务全方位一体化的外化效应;但同时也表现出从“简化”到“减化”的技术依赖风险、从“赋能”到“负能”的技术异化风险和从“提质”到“提绩”的信息形式主义风险。当下,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构建起了一套有别于西方的国家治理结构,在探索对传统科层制运用、改造与超越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近五年来,中国共产党明确了以构建党对国家治理结构的全面领导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点,实现治党逻辑与治国逻辑高度互洽,进而超越传统科层制国家治理模式,充分激发出蕴含于中国制度中的现代化治理能量。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新型国家治理结构
摘要:进入数字时代,数字技术为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带来新机遇。如何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正向效用,实现整体社会公共价值的最大化目标,成为数字技术驱动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的关键所在。已有研究对社会治理中数字赋能的效果仍存在认知分野,理论预设与经验证据之间饱含张力。基于社会治理内在合作性和价值共创的理论视角,通过回顾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的效能衡量及其生成逻辑,阐释提升数字技术效能的价值共识机制、价
摘要:科技作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支撑力量,技术治理已成为众多城市新的治理方式,但在目前治理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价值共损问题。通过对S市20个街道的智慧社区项目进行实地调研,并对访谈资料进行扎根分析,探究出技术治理中价值共损问题的解释框架。具体而言,技术治理的价值产生与否受“战略三角形”中使命、支持与合法性、运作能力三个因素影响,也受到供需匹配度、主体互动矛盾这两个方面的共同影响,该五条路径缺一不可。
摘要:扎实推动乡村共同富裕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激发乡村内生动力是持续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抓手,如何实现乡村共同富裕的内源式发展则成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议题。本文以浙江省杭州市发布的第一批共富联合体中80个村庄为案例,通过NCA与QCA混合的方法发现党建、能人、产业、文化等因素是影响乡村共同富裕的重要变量。在多重变量作用下,以内源式发展为导向的乡村共同富裕呈现出伙伴协作型、文化认同型、
摘要:发轫于西方的合作治理概念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话语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实践中多元主体地位不平等的现状也引发了学界对其本土适用性的质疑。已有研究通常将该问题笼统地归因于中外国家社会关系和治理情境差异,却对合作治理理论本身缺乏反思。为控制情境差异,研究直接以苏格兰的合作治理实践为案例,发现即使在社会组织发达的西方,社会主体依然是在政府主导的合作治理体系中有限地享有平等地位和决策权。通过共识驱动、
摘要:信访中的供需异位困境折射出公共服务的有限供给和民众多元需求之间的矛盾,根源于公共部门追求秩序和民众争取权益两者之间的张力。然而,现有主流化解思路侧重于改善供给侧或需求侧,着力于改变民众的信访行为,不仅无法化解供需两侧之间的张力,反而使社工机构陷入专业化困境。田野调查显示,社工机构的功能需要被定位于供需两侧之间的张力上,发挥责任共担和认知同构的双重作用,找到信访部门和民众两者的契合点,才能从根
摘要:我国互联网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面临着法律规范层级与许可事项重要性不匹配、法律规范稳定性与互联网高速发展不相容、许可事项碎片化与互联网有效治理不和谐等多重困境。互联网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需回应“因何设定”的实质逻辑和“如何设定”的形式逻辑。在实质逻辑面向上,立法者需要区分互联网基础服务领域的许可事项和“互联网+”领域的许可事项,进行功能分析的二阶判断。在形式逻辑面向上,互联网行政许可事项存在“特有
Pursuing Effective Demand to Lead Supply and Thereby Create Demand with High-Level Supply——Study of Xi’s Discussion on the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in Macroeconomic Governance L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