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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纪检监察工作实务手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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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试读)...

纪检监察工作实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