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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情形下信息公开主体确定的功能主义路径及其修正-江苏社会科学2024年05期

行政委托情形下信息公开主体确定的功能主义路径及其修正

作者:陆海波 字体: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规定受委托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政府信息由谁公开,实践中委托机关亦对此有所忽略。信息公开作为一项义务无法委托,似乎只能由委托机关实施,但委托机关(试读)...

江苏社会科学

2024年第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