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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审判监督-盐池县检察志. 1936-2016

第五节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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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范围、程序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由他指定的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对于不经人民检察院(试读)...

盐池县检察志. 1936-2016

《盐池县检察志》编纂委员会